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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青岛市、柳州市人民政府、青海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2002]3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并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覆盖面逐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区域卫生规划、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以及病人选医院和医生等方面的改革取得进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实行药品分类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等方面也收到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为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完善“三项改革”的试点,并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让广大群众以较低廉的费用享受较优质的医疗服务为目标,既着眼当前,解决“三项改革”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又注重长远,探索建立医药分营的医药卫生新体制;既大胆探索,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慎重稳妥,妥善处理和化解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改革力度要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社会稳定;既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试点工作总的目标要求和原则指导意见,又鼓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开拓创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试点的具体模式不搞“一刀切”。
  
  (二)基本任务。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切入点,推进和完善“三项改革”。实行门诊药房脱离的改革,切断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建立药品购销新体制;推进医院内部改革,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弥补政府定价机制的缺陷,建立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对医院的补偿办法,区分不同类别的医院,建立多元、合理、有效的补偿机制;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监管机制,规范医院医疗行为和参保人员消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三项改革”,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加规范;使医院的运行机制更加科学,更有活力;使药品流通体制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使患者在减轻负担的同时,能得到更好和更方便的医疗服务。通过试点,初步理顺政府与医院之间、医院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之间的关系,并促进政事分开,使药品市场流通秩序有所规范,医院“以药补医”的状况有所扭转,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初步形成,药品价格有所降低,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总体上有所提高。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四)实行门诊药房脱离的改革。可将医院门诊药房从医院脱离出来,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也可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由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对脱离的药房进行重组,或采取特许加盟的方式,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经营。脱离医院的门诊药房与药品零售企业重组应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要采取资产出售、租赁等方式,使门诊药房脱离后,在利益上与医院彻底脱钩。药房脱离后人员安排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门诊药房脱离前,已退、离休人员人事关系留在医院,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相应待遇。在职人员转入新组建药品零售企业,作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划转前的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后组建的药品零售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试点城市门诊药房脱离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市区范围内所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允许探索以门诊药房与医院脱离为原则的其他改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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