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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国海管字[2002]226号
【颁布时间】 2002-07-17
【实施时间】 2002-07-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根据《海域使用测量管理办法》(国海发[2002]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标准

  
  考核内容
  
  甲级
  
  乙级
  
  机构及资历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测线长度100公里以上的大型海洋测量任务,或者取得海域使用测量乙级资质3年以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技术力量
  
  至少2名以上从事海洋测量工作的高级职称人员;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10名。
  
  参加海域使用测量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测量人员至少3名。
  
  仪器设备
  
  具有3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其中1台(套)以上测量精度在1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具有1台(套)以上差分GPS测量仪器,测量精度在3米以内;具有测量数据计算机处理能力及成图打印设备。
  
  管理水平
  
  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管理制度。
  
  具有健全的人员、物资、财务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承担任务
  
  范围
  
  承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承担省级以下(包括省级)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测量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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