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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卫法监发[2002]172号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商)委、工商局、药监局: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以保健食品等为重点的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物甚至违禁药品;有的保健食品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甚至违法宣传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有的伪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进行经营活动;有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等等,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社会反响强烈。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2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直至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重点地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市场和生产企业。
  
  (二)重点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品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产品主要包括:
  
  1、伪造批准文号或未取得批准文号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
  
  2、夸大或虚假宣传具有抗疲劳、减肥、美容、促进生长发育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以及违法宣传改善性功能的产品。
  
  3、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志、商标、装潢的产品。
  
  4、擅自添加药食同源原料名单以外,并已列入药典的动植物原料的普通食品。
  
  5、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整顿获得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的生产秩序,查禁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行为,以及生产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保健食品。
  
  2、整顿保健食品的流通秩序。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严禁夸大宣称特定的保健功能和名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以及擅自添加违禁药品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
  
  3、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夸大功能宣传或疗效宣传。
  
  4、整顿地方的食品行政审批行为,规范相关批准文号。查禁伪造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
  
  二、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开展工作
  
  各地要通过保健食品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争取在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实现以下目标:
  
  (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按照危险性分析的原则,提高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进。初步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预警系统和危险性评估系统。通过公示卫生安全合格保健食品和生产企业,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通过大案要案的查处,揭露和处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保健食品非法宣传、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假冒保健食品的活动得到基本遏制。
  
  (三)消费者保健食品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结果基本满意。
  
  (四)保健食品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进一步完善。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各地要在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部署落实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对辖区内的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审查批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登记在册,并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整顿重点。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各省的专项整治方案和确定的重点地区由各部门在7月31日前分别报送相关部委局备案。
  
  (二)专项整治实施阶段(8~11月)。根据工作计划,各地具体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坚持做到“五不放过”。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督促检查和巩固提高阶段(11~12月)。卫生部将在11月联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管理的措施和意见。其它地区也要自行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结果,总结经验,并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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