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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颁布时间】 2002-07-16
【实施时间】 2002-07-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邮政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接上页]

  研究检测技术、方法,开发相关的专用检测设备。
  
  第七章 质检机构的自律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检测产品有关的技术咨询和开发活动,并为被检单位的产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馈赠。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及工作人员泄露、窃取被检产品技术秘密,擅自修改检测数据或出具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检验工作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质检机构和工作人员在质检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及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局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诉,调查核实后,由局计划财务部作出仲裁,严重的违纪行为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所需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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