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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标[2002]187号
【颁布时间】 2002-07-15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未按规定进行续期注册或经续期注册不合格的人员,由建设部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若变更工作单位属于原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所辖范围的,应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对予以注册变更的,应在其注册证书的变更注册栏内签署意见;申请人的注册证书、执业证章编号不变;
  
  3.若变更工作单位跨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进行变更时,申请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
  
  (1)申请人需持变更申请表、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现聘用单位聘用合同向原注册机构提出申请;
  
  (2)原注册机构审核后,收回其原执业专用章,并出具同意注册变更的意见;申请人的注册证书、执业证章编号需重新更换。
  
  (3)新注册机构对申请人变更资料审核后,出具同意变更意见并连同原注册机构的有关材料及原注册证书,一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核;
  
  (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核同意后,为准予跨注册机构的变更注册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在其注册证书的变更注册栏内签署意见;
  
  (二)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在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将申请变更注册人员资料汇总,并报建设部备案。
  
  四、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一)造价工程师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
  
  造价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另行制定。
  
  五、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造价工程师应接受年检。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下列材料:
  
  1.《造价工程师上年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情况汇总表》;
  
  2.造价工程师上年度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反映本人执业单位和执业专用章使用情况)或两份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3.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反映本人上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不予通过年检:
  
  1.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由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五)年检合格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六)造价工程师未通过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参加40小时的培训,并不得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按规定格式填写《造价工程师年检情况统计表》、《造价工程师未通过年检人员统计表》和输入相应的软盘,并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八)年检不合格的,由建设部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理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要求制作;
  
  (二)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为四年,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将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登报声明,并到有关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备案,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造价工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及时发至本人保管。
  
  (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六)未通过续期注册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收回。
  
  七、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使用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分A或B两类。A类为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的注册人员使用;B类为除A类以外,其他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使用;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投资估算、概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八、本实施意见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各项规定,如有与实施意见有抵触者,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九、本实施意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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