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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函[2002]1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口保监办:
  
  你办《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琼发[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航意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踏入本合同指定的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起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因此,在合同指定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中转机场停留期间出险,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销售航意险保单时,可以在保单上记载联系方式或身份证等标识。
  
  三、航意险保单只能在载明的行政辖区内销售,可以销售往返和连程保单。
  
  四、目前航意险条款费率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保单也统一监制,一人可购买多份保单,但保险公司不能印制保费为50元保额为50万元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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