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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上述收费,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已规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二)土地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地质灾害评价费和公证费4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招投标有形市场为入场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也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上述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中涉及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印花税、(矿产)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农业特产税7项税收,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项目详见附件表七。 八、进一步清理涉及西部地区公路建设的收费和基金项目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本部门、本地区涉及公路建设的收费和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基金项目要立即取消,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不应向公路建设收取的收费、基金项目,应立即停止征收。 九、加强对西部地区公路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和强制向公路建设摊派的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查处。 同时,为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发展,除采取以上措施降低公路建设成本外,还要采取有力措施,降低西部地区收费公路的通行费标准,切实减轻车主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负担。 附件:对89项收费、基金和税收项目的处理意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对89项收费、基金和税收项目的处理意见表 表一:取消的收费项目(21项) ┌────────┬────┬────────────┬─────────────┐ │部门│ 序号 │项目│审批机关或征收依据│ ├────────┴────┴────────────┴─────────────┤ │一、不合法项目(19项)│ ├────────┬────┬────────────┬─────────────┤ ││1 │国家重点建设治安管理费│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公安 │ ││││部门征收) │ │├────┼────────────┼─────────────┤ │公安│2 │施工暂住人口管理费│省级以下政府│ │├────┼────────────┼─────────────┤ ││3 │农转非人员户口办证费│省级以下政府│ │││(户口证件工本费除外)││ ├────────┼────┼────────────┼─────────────┤ ││4 │环境影响评审费│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环保 │ │环保│││部门征收) │ │├────┼────────────┼─────────────┤ ││5 │生态资源破坏补偿费│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环保 │ ││││部门征收) │ ├────────┼────┼────────────┼─────────────┤ ││││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水利 │ ││6 │水土保护方案评审费│部门征收) │ │├────┼────────────┼─────────────┤ │水利│7 │江河保护费│省级以下政府(四川省个别地 │ ││││区征收) │ │├────┼────────────┼─────────────┤ ││8 │农田水利有效灌面补偿费│四川眉山眉水发[2000]3号 │ ├────────┼────┼────────────┼─────────────┤ ││9 │机械安全监察检验费(不包 │云南省个别地区技术监督部门│ │技术监督││括对电梯、起重机械、厂内││ │││机动车辆的检测检验费) ││ ├────────┼────┼────────────┼─────────────┤ │计划生育│10│计划生育费│省级以下政府(个别地区计划 │ ││││生育部门征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