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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科[2002]274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5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授奖。国家局科技委在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的处理
  
  (一)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不再受理。
  
  (二)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非实质性异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涉及获奖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的异议,一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科技委复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裁决;二、三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家科技委裁决,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所有的异议处理意见具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四)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或揭发弊端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出具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如需保密,请注明)。
  
  对有异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如证明材料、图页、照片)一起附上。如发现反映情况有意不实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五)异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协助。在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如有必要,国家局科技委视情节组织专家调查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
  
  (六)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申报部门对评审等级提出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励分配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种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奖金
  
  特等奖奖励证书200000元
  
  一等奖奖励证书100000元
  
  二等奖奖励证书 60000元
  
  三等奖奖励证书 20000元
  
  (二)奖励证书分别发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 70% ,其余部分发给其它有关人员,不搞平均主义。荣获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分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奖金分配后,由其申报部门负责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自奖金拨出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部门应负责将奖金退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三条 烟草行业各级烟草专卖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烟草行业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运用多种形式奖励在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华侨、外籍人员和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如对我国烟草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者,均可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烟草行业派出的留学生或学者在国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如产权属于我国,并对我国烟草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者,均可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凡申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交纳初审、评审费。单位申报的每个项目合计交纳1000元;个人申报的合计交纳2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文件有不符,按国家有关法规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国烟科[199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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