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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人发[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7-12
【实施时间】 2002-07-12
【法规编号】 165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事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2002)

*注:本篇法规中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人事部于1997年8月8日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五条规定:
  
  “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现修改为:“人事部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十条 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
  
  现修改为:“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人事部于1999年9月6日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现修改为: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注:本篇法规中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已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发布日期:2009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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