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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2-07-11
【实施时间】 2002-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2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8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行业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中医药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制定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已完成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终身教育活动。其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受聘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家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结合行业实际,确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定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领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建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分别管理和指导全国和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能是: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
  
  (三)评审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学指导,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编写有关的文字材料、声像教材和教学资料;
  
  (六)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现代远程教育的组织实施,组织开发现代远程教育软件;
  
  (七)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本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
  
  (二)评审和公布省、区、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负责本省、区、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四)组织编写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文字材料、声像教材和教学资料,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现代远程教育;
  
  (五)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第十条 地(市)、县两级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一条 中医药机构要有管理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意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应注重中医药学术的继承,以学习中医药专业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重点。
  
  第十三条 不同层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职工作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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