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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三、招标与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4号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或省级项目工作小组(非集中采购部分)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项目依法通过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教育报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等媒体对招标活动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人规定的有关条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五、罚则 第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好处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及其组织者产生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