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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金[2002]11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2000年度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78号)的布置,我部委托北京华寅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4月9日至28日对你行及你行营业部2000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乱列成本
  
  你行2000年度在业务管理费-低值易耗品中列支财会处传票架16列共计价款41,600元,在业务管理费有关明细账中列支会议室办公桌购置款39,600元。你行营业部2000年度在业务管理费-低值易耗品中列支保险柜支出22,880元。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规定,以上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分别并入相应的固定资产中核算。
  
  二、财务手续不全
  
  (一)你行营业部2000年度向甘肃省环保局统建二号办公楼管理处支付的在业务管理费-取暖费中列支的费用64,579.5元,在业务管理费-水电费中列支的管理费、分摊水电费37,330.49元,无正式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规定,以上应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5,605.05元。
  
  (二)你行在业务管理费-公杂费中列支无品名清单验收手续的办公用品支出34,602.8元,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按受凭证单位名称……”的规定。
  
  三、漏缴税款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在计算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规定,上述“乱列成本”中所列事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346.4元。上述“财务手续不全(二)中所列事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418.92元。
  
  (二)你行2000年度在业务管理费-公杂费中列支临时工资114,421元,在业务管理费-其他费用支出中列支职工生活补贴91,575元、防暑降温费7,875元,在业务管理费-修理费中列支家属楼更新的20张计金额20000元的盼盼防撬门。你行营业部2000年度在业务管理费-其他中列支职工生活补贴2505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规定,以上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需补缴企业所得税87,265.53元,补缴个人所得税26,444.1元。
  
  四、漏计收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批准你行购建营业办公楼,财会处按照工程进度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向基建办拨付购建投资款,基建办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专户,建立基建财务账。由于财会处在汇总报表时未将基建办财务报表纳入汇总,致使基建存款专户历年来产生的银行利息759,490.37元没有并入财会处账务,导致“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少计759,490.37元,“在建工程”少计759,490.37元。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五条“……同时收讫价款权利或取得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规定,应将上述漏计收入由你行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会计基础工作
  
  你行及你行营业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会计基础薄弱、账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你行应改变机关财务(含基建财务)核算由财会处、办公室、基建办分块办理的现状,由财会处进行统管,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所有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落实到人,避免核算、管理上出现真空,同时你行和你行营业部都应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以上各项处理决定,共计应上缴国家财政165,080元。其中,补缴企业所得税133,030.85元,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5,605.05元,补缴个人所得税26,444.1元,具体纳税金额按国家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据实缴纳。
  
  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行应在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查补的税款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原缴库方式补缴入库,并在缴款说明书上注明“财政部查补”字样,同时将缴库凭证复印件报送我部。
  
  你行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我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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