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

[接上页]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ICPI大于0.4的病原或HI滴度不大于23(1:8)。
  
  5.所有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新城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三)猪瘟
  
  A.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该区域在过去2年内未发生过猪瘟。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该区域和缓冲区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5.该区域和缓冲区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所有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猪瘟区。
  
  B.非免疫无猪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在过去2年内没有暴发过猪瘟,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猪。
  
  3.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5.所有的报告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非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6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例免疫猪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猪瘟区。
  
  (四)高致病性禽流感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1.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2.有定期的、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3.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并且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4.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5、H7病原或H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
  
  5.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五)其它疫病(待定)
  
  三、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一)区域要求
  
  1.区域规模
  
  无规定疫病区的区域应集中连片,有足够的缓冲区或监测区,具备一定的自然或人工屏障的区域。
  
  2.社会经济条件
  
  无规定疫病区必须是动物饲养相对集中。
  
  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必须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社会经济水平和政府财政具有承担无疫区建设的能力,承受短期的、局部的不利影响,并在维持方面提供经费等保障。
  
  无规定疫病区的建立能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3.动物防疫屏障
  
  无规定疫病区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
  
  4.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外必须建立监测区,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外必须建立缓冲区。
  
  5.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必须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实施有计划的疫病监控措施和网络化管理。
  
  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或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对进入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应先在缓冲区实施监控,确定无疫后,并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标记免疫标识后,方可进入。
  
  6.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必须采取有计划的疫病监控措施和网络化管理。
  
  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来自于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对进入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应先在监测区按规定实施监控,确定符合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动物卫生要求后,方可进入。
  
  (二)法制化、规范化条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