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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办发[2002]162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人民银行承担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任务的各级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应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包括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及人员档案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应要求本行直接监管的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的10日内,将其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的开户行名称、账户类别、账号向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备案。今后,凡开户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监管单位作变更说明和变更备案。
  
  二、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应要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信托执行经理人及财务、证券投资、代客理财、计算机管理等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详细档案,并向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备案。档案中应记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外国永久居留权证号码、港澳地区回乡证号码等内容。档案内容变更时,应及时向人民银行监管单位作变更备案。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新调入关键部门的人员,应及时建立档案材料;原有人员离岗或离开本单位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5年。
  
  三、人民银行监管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对报备资料实行保密管理。在日常监管中,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掌握所监管机构的账户、人员等变化情况,配合报备资料管理人,共同确保资料的时效性,能在需要时随时调阅。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以上信息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民银行监管单位要追究有关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件转发辖内各中心支行。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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