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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水发[2002]28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8
【实施时间】 2002-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关于组建第二家外轮理货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省(直辖市)交通厅(委),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l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可根据本港理货业务需要,除原各港外轮理货公司外,可再组建第二家理货公司。现将组建第二家理货公司的原则、主体、程序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组建原则
  
  (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理货业务关系,逐步放开理货市场,促进理货质量和港口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为了建立适度的理货市场竞争机制,各港的两家理货公司不能由完全相同的投资主体控股经营。
  
  二、组建主体
  
  (一)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的组建主体为中央国有大型海运企业或其海运辅助企业和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二)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的投资主体,以新组建的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和各港口企业共同组成。
  
  三、组建程序
  
  (一)组建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
  
  由中央国有大型海运企业及其海运辅助企业、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就合资有关事宜充分协商,提出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组建申请,报交通部许可。
  
  (二)组建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
  
  由新组建的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与各地港口企业协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提出组建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的申请,经所在省 (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许可。
  
  (三)交通部核发许可证,同时抄送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建主体持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设立条件
  
  (一)第二家全国性理货总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具有与开展船舶理货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符合国家有关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的设立条件
  
  除需具备上述四项条件外,还应有与在本港开展船舶理货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的理货员。
  
  五、申报材料
  
  (一)组建全国性理货总公司需向交通部申报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合资协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资公司章程;
  
  5、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6、合资公司办公场地证明;
  
  7、合资公司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建各港第二家理货公司需向交通部申报下列材料:
  
  除需递交上述2—7项申报材料外,还应递交下列材料:
  
  1、理货人员的理货员证书(复印件);
  
  2、理货业务单证样本。
  
  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第二家理货公司的组建,请各有关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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