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办价检[2002]857号
【颁布时间】 2002-07-05
【实施时间】 2002-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价格法》中关于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发挥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作用,我委决定在近期内,对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情况进行一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方式。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内这次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具体工作由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全面调查或者全面调查与分部门、按行业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调查的范围。此次调查不受中央或地方、部门、行业、所有制性质、企事业单位规模的限制。原则上,凡是设置物价员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统计在内。为使统计口径大体一致,请各地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流通部门,包括商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为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事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房地产业、旅游业;工业企业,包括自来水、电力、蒸气、热水、煤气、制造业、建筑业和采掘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作为此次调查的重点。
  
  三、调查的内容。
  
  (一)有哪些企事业单位设置物价员,专职、兼职物价员的数量。
  
  (二)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工作内容、职责、权利和义务。
  
  (三)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
  
  (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分布在哪个管理层次,由哪个部门管理,是否有专门物价管理机构。
  
  (五)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队伍建设(业务培训、政策指导、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以及对实行物价员岗位资格证书管理的意见。
  
  鉴于此次调查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范围广、规模大、针对性强,为确保调查结果能够为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性依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在调查方式上,可以发送调查提纲,召开座谈会,到企事业单位实地考察等。通过调查,进一步了解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状况、要求和建议。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事业单位重视物价员工作的情况及原因,要进行重点分析。调查工作结束后,请将调查结果务于2002年8月25日前书面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联系人:石春萍 联系电话:(010)68502942
  
  传真电话:(010)68502937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