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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向上级公司上报保险监管报表的同时,应将保险监管报表报送保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保险监管报表的报送实行各保险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制度。各保险公司报出的保险监管报表,必须由本公司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统计等部门和人员依照本办法和保险监管报表制度提供的会计、统计等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如果认为资料不实,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人员核实订正。 第十一条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月后10天内、季后15天内、半年后25天内、年后30天内,分别报送保险监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报表。保险公司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于次年三月底之前报送。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呈报的其他定期报表和临时监管报表,保险公司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 第十二条 各类保险监管报表的报送方式,按保监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监管报表编制、报送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保监会在认为必要时,可随时组织专人对各保险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保险监管报表编制和报送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责令撤换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及取消主要责任人保险从业资格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二)伪造、篡改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三)拒报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四)无故拖延报送报表、资料、报告、文件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报送报表、资料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