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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2]149号
【颁布时间】 2002-07-04
【实施时间】 2002-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御米油”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浙江省卫生厅:
  
  我部曾多次收到对你省农垦总公司和兰州福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罂粟籽为原料生产的“御米油”(“罂粟油”)的举报,已将有关情况转告你厅要求调查处理,并在卫法监食便函[2001]285号文中重申由罂粟籽榨取的油品,严禁含有吗啡等禁用药品的规定。近期,我部收到由工商总局转来中办和国家信访局的文件,反映“御米油”经营者在浙江省杭州市散发“罂粟油补身”广告,宣传“御米油”含有吗啡、可待因等药品,并对多种疾病具有“立竿见影的预防、治疗及保健功效”。现将有关材料转你厅,请认真研究并立即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工作,如情节严重,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如触犯刑法,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请将查处情况及时函报我司。
  
  联系人:张旭东谢杨
  
  联系电话:6879240768792408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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