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一)对三九医药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许宁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董事于继武、张欣戎、荣龙章、王金锐、崔军、刘晖晖、杨战鏖处以警告,并各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赵新先、许宁、于继武、张欣戎、荣龙章、王金锐、崔军、刘晖晖、杨战鏖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备查。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赵新先、许宁、于继武、张欣戎、荣龙章、王金锐、崔军、刘晖晖、杨战鏖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