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今后,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新的《国家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说明书之日起,即可按照现行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的工作要求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商)的审核登记申请工作。 凡在公布非处方药品说明书之后批准上市的仿制非处方药品和进口非处方药品,都必须按照规定在取得生产批件和进口注册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并按照非处方药品管理规定组织生产。 (三)第一批审核登记的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内容与《药品管理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药品生产企业可随时修改其包装材料相关内容,并报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换发《登记证书》,其原有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最迟使用时限至2002年12月31日。 对已公布的非处方药品说明书内容提出修改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登记证书》。 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如在审核登记中遇到技术问题,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7164985。 附件:1.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申请表(略) 2.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略) 3.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审核登记技术说明(略) 4.“双跨”品种名单(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略) 6.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系统(V2.0)安装及使用说明书(附光盘)(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