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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管政法字[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接上页]

  10.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好用好《安全生产法》。
  
  11.加强社会监督,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
  
  12.严禁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4.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15.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7.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18.安全生产必须持证上岗。
  
  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0.加强劳动保护,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22.严禁隐瞒、虚报生产安全事故。
  
  23.依法监管,公正执法,确保安全。
  
  2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5.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26.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27.安全生产,违法必究。
  
  28.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热潮
  
  1.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和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机构联系,制定宣传计划,组织新闻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提供宣传材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
  
  2.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行业内部宣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行业内部宣传,制定《安全生产法》宣传计划,发挥有关部门在行业内部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内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专栏,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讲座等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
  
  3.掌握宣传的重点对象,注意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宣传的重点:一是国务院决定进行专项安全整治的五项内容,即煤矿、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乡镇集体煤矿、小烟花爆竹厂、小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歌舞厅和小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企业。二是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企业。要抓住这些重点对象,使《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更加深入、有的放矢。
  
  4.抓好领导干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培训。要举办短期的领导干部培训班,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要与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起,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对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县(市)、乡(镇)政府领导人以及国有大型企业和危险行业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重点要抓好县(市)、乡(镇)两级的培训。
  
  5.组织好《安全生产法》(单行本)和《安全生产法》读本的征订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人手一册。
  
  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保证宣传贯彻活动的顺利进行
  
  1.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成立《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制定计划,部署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依靠、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形成党政负责,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总体推进。
  
  2.要加强对宣传活动的检查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3.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规章。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立法调查研究,并主动与地方法制部门联系,做好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凡与《安全生产法》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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