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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和大众媒介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两国1988年6月23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条款规定,同意签订1997年至200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缔约双方互派二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左右。 2.缔约双方互派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为期一周左右。 3.缔约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图书、图片和手工艺品展览,随展一至二人,为期十天左右。《中国工艺展》于1997年赴埃塞俄比亚展出。 4.缔约双方通过互换书刊和技术资料、互派专家等方式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建立直接合作联系。 二、教育 5.缔约双方互派三人教育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 6.中方每年向埃塞方提供十个工程、能源、农业、文化、体育、新闻和医学等领域的硕士奖学金名额,中方将尽力安排埃塞俄比亚学生在用英文授课的高等院校就读。 7.埃塞方向中方提供两个学习阿姆哈拉语的奖学金名额。 8.缔约双方将通过适当方式交流在各自国家发展教育的经验。 9.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院校进行直接交流与合作。 三、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10.缔约双方将探索互派大众媒介人员的可能性,以交流在新闻和通讯领域的经验。 11.缔约双方互换有利于人民道德教育的新闻资料。 12.缔约双方互换有关文化、经济、社会和其他共同感兴趣的纪录片和广播、电视节目。 13.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购买对方国家的影片。 四、体育 14.缔约双方互派两人体育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5.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域的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运动队和教练员进行访问和比赛。 16.中方向埃塞方提供小额物力援助,以帮助埃塞方发展各类体育机构。 五、费用 17.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18.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19.本执行计划中的留学生,中方负担埃塞留学生赴华和毕业后回国的国际旅费,以及中国留学生往返埃塞的国际旅费。 六、其他规定 20.本执行计划不排除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新闻和体育等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1.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22.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缔约双方协商解决。 23.本计划自缔约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止。 本执行计划于1997年5月20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李源潮 比斯拉特 (签字)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