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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7-01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5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各证券公司:
  
  为推动开放式基金的进一步发展,规范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7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二、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基金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并全额存入托管银行。
  
  (三)建立完善的基金持有人帐户和资金帐户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的开户资料,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完备。
  
  (四)具备足够的营业网点和技术设备,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严格,有较强的系统开发、项目管理能力,最近一年内证券业务系统未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并且具有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所必需的基金销售在线联网统计分析系统。
  
  (五)已就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制定了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合规控制制度、业务人员执业操守与行为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三、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
  
  (一)申请报告
  
  1、简要介绍公司情况。
  
  2、陈述是否符合《试点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要求以及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准备情况。
  
  3、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4、简要介绍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和所采取的对策。
  
  (二)业务文件
  
  1、公司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情况以及负责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配备情况的说明。
  
  2、公司营业网点总体情况的说明。
  
  3、公司开办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与资金清算风险控制制度;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代销业务人员守则;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合规控制制度及风险监控与防范制度;代销业务应急措施;代销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
  
  4、公司代销业务人员培训情况的说明。
  
  5、公司电脑软硬件系统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开放式基金销售在线联网统计分析系统的说明。
  
  6、公司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3号令)情况的说明。
  
  7、公司最近一年内证券业务系统有无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8、公司最近一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情况的说明。
  
  (三)其他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复意见。
  
  五、公司应当加强对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一)除基金契约或销售代理协议规定外,销售人员不得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
  
  (二)严禁向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者收益的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宣传基金产品必须依据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产品介绍资料和基金的实际情况向投资人推介。
  
  (三)销售人员必须严守基金持有人秘密,对投资人买卖基金的任何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非经司法程序不得泄露。
  
  (四)严禁在销售过程中从事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六、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将开放式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对公司从事该项业务活动的评价意见及相关业务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在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方面,应当比照《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二号--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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