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技术规程-总则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3.1自然保护区
  
  3.2核心区
  
  3.3缓冲区
  
  3.4实验区
  
  3.5保护对象
  
  3.6自然保护区监测
  
  4监测方案设计
  
  4.1监测站位的布设原则
  
  4.2监测站位数量及布设方式
  
  4.3监测频率
  
  4.4监测指标及内容
  
  4.5质量保证与控制
  
  5 监测与评价
  
  5.1环境质量监测
  
  5.2环境质量评价
  
  5.3保护对象监测
  
  6监测资料汇总
  
  6.1上报资料内容
  
  6.2资料上报格式
  
  7监测报告格式及内容
  
  7.1报告书格式
  
  7.2报告书内容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自愿者监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的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17378海洋监测规范
  
  GB 12763海洋调查规范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18421海洋生物质量
  
  GB ××××××海洋沉积物质量
  
  GB 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GB/T 14914-1994海滨观测规范
  
  GB ××××××海洋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3术语
  
  3.1自然保护区 Sanctuary
  
  自然保护区是指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动植物天然分布区、重要的自然风景区及其它为了自然保护的目的,需要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出的一定地域的总称。
  
  3.2核心区 Sanctuary protection areas (SARs)
  
  是自然保护区所属的自然地带或大的自然区域的代表性地段,由原生性自然生态系统组成,是保护区的核心。核心区主要用于对自然基本规律的研究。
  
  3.3缓冲区 Multiple-use control site (C)
  
  是核心区外围的半开发地区,或已遭人为破坏,但仍能恢复为原生性生态系统的地段。缓冲区可以开展试验性或生产性研究,其主要作用是缓和对核心区的破坏。
  
  3.4实验区 Research only areas (ROAs)
  
  是缓冲区周围地段。这一区域主要用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研究,为当地环境保护及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示范作用。
  
  3.5保护对象 Protection target
  
  指保护区建立时所确定的主要保护主体。主要包括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典型生态系统、重要景观、自然遗迹、自然生物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
  
  3.6自然保护区监测 Sanctuary monitoring
  
  对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环境及保护对象的变化,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其目的是评价保护区环境质量及保护对象的现状,评估保护效果,为保护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4监测方案设计
  
  4.1监测站位的布设原则
  
  4.1.1反映保护区全貌
  
  所布设的监测站位要能够覆盖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实验区,由此获得的监测数据要反映出保护区的总体现状。
  
  4.1.2突出重点
  
  针对不同类型保护区的特点及特定的保护对象,确定重点监测区域,以便准确监测保护对象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4.2监测站位数量及布设方式
  
  —— 环境要素监测
  
  环境要素监测站位数量为1个/20k㎡,监测站位在整个保护区范围内平均分布。
  
  —— 保护对象监测
  
  核心区监测站位为4个/20k㎡,缓冲区为2个/20k㎡,实验区为1个/20k㎡。监测站位在各分区内平均分布。特殊保护对象监测站布设见本规程其它分册。
  
  各年度所有环境要素及保护对象监测站位应保持不变。
  
  4.3监测频率
  
  4.3.1本底调查
  
  一般本底调查在保护区建立之前完成,若保护区没有详细的本底调查资料,或本底调查资料已超过5~10年,应在开展常规监测之前进行一个周年的本底调查,调查频率为每月或每季一次。
  
  4.3.2常规监测
  
  常规现场监测每年两次,可选择5、11月份,每次监测采样时间应与上一年相同。
  
  4.4监测指标及内容
  
  4.4.1环境要素监测
  
  所有海洋自然保护区都要对海域环境要素进行监测。主要监测项目包括水温、盐度、溶解氧、无机磷、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汞(Hg)、镉(Cd)、铅(Pb)、砷(As)、铜(Cu)、锌(Zn)、石油烃等。另外还应对生物介质中污染物含量汞(Hg)、镉(Cd)、铅(Pb)、砷(As)、铜(Cu)、锌(Zn)、石油烃、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进行监测。环境要素的分析与测定具体方法见表1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