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广发编字[2002]355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5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电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明电〔1999〕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现重申有关要求,并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电视广告宣传的管理规定,把握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
  
  二、各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
  
  三、各地在转播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台任何频道的节目时,不得压缩、删减转播节目频道的播出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插播和叠加广告。在公共频道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四、各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其中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的12%。
  
  五、各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播放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六、各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等)在传输电视节目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己的广告。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辖区域内各级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等)超量播放广告、乱插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于6月1日前,将检查处理情况以及整改措施书面报告总局总编室。
  
  八、国家广电总局近期将重点监看全国各级电视台的广告播出情况,对违规播放电视广告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向全国通报的同时,抄报当地省委宣传部。
  
  根据宣传管理谈话制度,国家广电总局将要求有关违规单位主要领导赴京说明情况,当面作出深刻检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