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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66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9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申请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进行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等规定。现就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和核定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的原则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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