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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规范我司各级经营机构业务范围的请示》(太保产[200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批准你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经营以下保险业务: (一)企业财产损失保险; (二)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三)建筑工程保险; (四)安装工程保险; (五)货物运输保险; (六)机动车辆保险; (七)船舶保险; (八)能源保险; (九)一般责任保险; (十)保证保险; (十一)信用保险(出口信用险除外); (十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三、你公司与其他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关系,除应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外,其所代理的业务必须限定于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