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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文字号】 国海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的指导意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县际间海域勘界是全国海域勘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的要求,为了保证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在全国海域勘界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海洋局的统一指导下,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勘界原则,处理和协调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领导机构下设海域勘界办公室,负责海域勘界的日常工作。海域勘界办公室设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证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的顺利完成,勘界办公室应安排一批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相对稳定的专职人员。
  
  四、县际间海域勘界应参照省际间海域勘界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县际间海域勘界应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收集勘界相关资料、协商划定界线、标绘海域界线图、组织涉界双方政府签定协议书和上报国家批准等。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勘测。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际间海域勘界领导机构要参照省际间海域勘界办法和有关政策要求,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勘界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海洋局海域勘界办公室备案。
  
  六、待县际间海域界线协议书全部签定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领导机构审查通过并经政府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审批后生效。
  
  七、县际间海域勘界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勘界领导机构编制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予以安排。
  
  八、县际间海域勘界的进度应本着先易后难、分批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安排,200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1-2条县界进行勘界试点,从2003年开始分期启动,争取2005年基本结束。
  
  九、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海上界线争议区必须维持现状,涉界双方不得在争议区内授予新的海域使用权,不准破坏争议区内的自然资源,不准挑起新的争议。涉界区的社会稳定工作由涉界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全面勘定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是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稳定、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强化海洋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认真、稳妥地做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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