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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文字号】 中地调函[2002]8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加强2002年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对地质调查项目进行整合的情况,现就2002年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实施项目和子项目三个层次,项目负责单位分别是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和工作单位。
  
  二、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和根据实施单位特点进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地调局负责计划编制和任务书下达工作;负责或委托大区所(指地调局赋予项目管理职能的天津、沈阳、西安、南京、宜昌和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对实施项目总体设计和综合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全面负责对项目的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实施项目总体设计;负责对工作单位拨付子项目工作经费;负责协调、组织子项目开展工作,并对工作质量、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负责编制实施项目综合成果报告等工作。
  
  五、根据实施单位的不同分别按照以下要求对子项目进行管理:
  
  1、实施单位为地调局直属单位、行业部门和院校的,其子项目设计由实施单位负责审查(其中属实施单位自身承担的子项目,子项目设计由地调局负责审查);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由地调局负责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地调局可根据情况参加;子项目成果报告由实施单位负责审查,地调局可根据情况参加,其中属实施单位自身承担的子项目,子项目成果报告由地调局负责审查。
  
  2、实施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调院的,其子项目设计在实施单位初审的基础上,由大区所负责审查,大区所可根据情况将部分子项目设计审查委托实施单位进行;工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由大区所负责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由实施单位负责进行,地调局和大区所可根据情况参加;子项目成果报告在实施单位初审的基础上,由大区所负责审查,其中重大项目成果报告由地调局负责审查。
  
  六、地质调查项目技术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等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实施单位为地调院的,按工作单位、实施单位逐级汇总上报大区所,大区所将汇总资料与本所承担的实施项目的报告、报表等一并汇总上报地调局;实施单位为行业部门、院校和地调局其它直属单位的,直接汇总上报地调局。最终由地调局负责进行汇总、上报和发布工作。
  
  七、在项目设计审查和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对计划任务、经费预算和重大技术问题作调整的,按以下要求处理:实施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调院的应按照工作单位、实施单位、大区所逐级提出意见上报地调局审批;实施单位为地调局直属单位、行业部门的按照工作单位、实施单位提出意见上报地调局审批。
  
  八、会计核算以子项目、实施项目、计划项目三级核算体系逐级进行。
  
  九、实施单位应切实做好实施项目(含子项目)的成果登记和资料汇交与经费结算工作,办理终结手续。
  
  十、实施单位收到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子项目经费拨给工作单位,不得从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中提取管理费。
  
  十一、关于实施项目和子项目的设计编制和审查、原始资料检查、质量和经费检查、野外验收、技术报告、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经费核算、事故查处、成果报告审查、资料汇交、成果登记等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地调局原有关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原规章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有关地质调查项目管理部门、实施单位和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组织落实,切实做好2002年地质调查工作,保证地质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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