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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5-14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马来西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马来西亚外交部长

  
达图·阿卜杜拉·宾·哈吉·艾哈迈德·巴达维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马来西亚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员近期有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马来西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会晤,并建议两国政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来西亚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马来西亚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马来西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予以处理;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马来西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及其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如蒙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原则并以此作为处理我们两国政府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领事关系的基础,我将深表谢意。本照会以及阁下的确认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钱其琛(签字)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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