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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安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制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