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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5-12
【实施时间】 1997-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尼日利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电力工业部(下文称为“中方”),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的代表为联邦电力及钢铁部(下文称为“尼方”),双方共同表示支持和确保在尼日利亚电力领域的合作。鉴于: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在拉各斯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电力钢铁部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促进双方企业合作的会谈纪要。据此,双方就尼日利亚电力项目的实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完全同意上述会谈纪要的内容,并认为通过经济技术合作方式,两国电力企业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受益。
  
  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项目的实施达成共识:
  
  (一)AFAM电站的修复工程;
  
  (二)ABUJA-SHIRORO(330/132KV)输变电
  
  线路及变电站;
  
  (三)KANO-DUTSE-AZARE132KV输变电线
  
  路及变电站。
  
  三、尼日利亚电力及钢铁部承认华北电力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具备在尼日利亚承揽电力工程的技术实力和管理经验。
  
  四、尼方将保证按合同条款提供资金和施工条件。中方将督促、支持并保证华北电力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履行其与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签定的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以优质的服务按期完工。
  
  五、双方企业就项目的合作将签署合同并呈报各自政府备案。双方同意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上述领域开展合作,以期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在阿布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吴仪                  达哈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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