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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尽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可以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
  
  五、配套措施
  
  各地可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保障分离工作顺利实施,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与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商,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逐步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对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积极做好富余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请各地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等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六、进行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试点
  
  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确定,试点方案由试点企业商当地政府后提出,按程序由中央直管企业与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报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参照地方企业的办法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前,各地要适当加大教育费附加的返还比例,以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对于破产及濒临破产的中央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应克服困难优先予以接收。
  
  七、组织实施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企业也要紧紧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如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步伐,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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