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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

[接上页]

  对行政处罚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稿)》,报会分管领导,建议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处罚较轻的案件,经会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采取简易程序,不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由法律部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稿)》,在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会分管领导,建议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三)告知、听证程序
  
  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律部负责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
  
  案件依法需要听证、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由法律部负责安排听证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听证会结束,听证会成员应当进行合议,对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书面《听证复核意见》。
  
  经听证、合议,拟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和证据足以推翻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由听证会提出要求行政处罚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听证复核意见》,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重新作出《审理意见》。当事人申辩理由虽然成立,但不影响原拟作出处罚决定所认定主要违法事实的成立和案件定性的,听证会可以不提出重新审理的意见,在《听证复核意见》中提出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部分调整的建议,报会分管领导批准。如果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听证会应当提出维持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听证复核意见》。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和送达
  
  对于已经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最终作出的《审理意见》制作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附《行政处罚建议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会分管领导,建议会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依法不需要进行听证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律部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附《行政处罚建议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会分管领导,建议会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证监会法律部直接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送达。
  
  为配合通知的实施,规范审理、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与通知相配套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等配套规则一同公布实施。
  
  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建立调查权与处罚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是证监会适应中国入世新形势和依法行政要求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会内各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认真遵照执行。人事部门应做好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工作,法律部与稽查局应做好工作移交和衔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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