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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5-12
【法规编号】 16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开展两国钢铁项目合作议定书


  由中国冶金工业部所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称“中方”)与由尼日利亚动力钢铁部所代表的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下称“尼方”)本着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双方开展尼日利亚钢铁行业的有关合作事宜进行了会谈,并达成共识。
  
  根据1996年4月中尼两国北京混委会商定的关于加强两国在钢铁领域的合作的意见,中方已指定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冶集团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该公司多次派专家对尼方所属的重点钢厂进行考察,并于1997年元月向尼方提交了《恢复戴尔塔钢厂生产的建议书》。尼方与中方专家对建议书进行认真研讨后,于1997年4月24日签订了旨在帮助首先恢复戴尔塔钢厂生产并进行管理与技术合作的《备忘录》。双方认为《备忘录》商定的合作项目应尽快予以落实,并付诸实施。双方政府完全支持合作项目的进行,并为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双方商定的协议如下:
  
  1.双方完全认可《备忘录》所述内容,并认为通过开展管理与技术合作,两国企业能实现互惠互利之宗旨。
  
  2.双方议定以戴尔塔钢厂项目作为合作之开端并商定如下安排:
  
  1)实施戴尔塔钢厂项目,旨在恢复生产、提高技术及管理水平,以保证双方合同执行完后该钢厂可达产100%。
  
  2)尼方保证提供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资金及条件。中方保证监督、协助上述项目的实施,直至项目完成。
  
  3)中方企业(中冶集团公司)将按双方合同承接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并对钢厂进行管理,保证合同执行完后移交时是一个100%达产的钢厂。
  
  3.尼方认可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具备实施上述项目的技术实力与管理经验。中方对此表示支持。
  
  4.双方的企业(或指定部门)将就这些具体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并提交各自政府以备案。
  
  本协定于1997年5月12日在阿布贾订立。以中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吴仪                  哈吉·巴什尔·M·达哈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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