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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字[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5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小煤矿必须按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并定期向原审批办矿的煤炭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二十四条 小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第二十五条 小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安全技术负责人,聘任安全监督员。
  
  第二十六条 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矿长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小煤矿必须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二十八条 小煤矿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严禁安排女工和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
  
  第二十九条 小煤矿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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