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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35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2)35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我行继续实行集中汇缴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字(2002)41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长沙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
  
  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南昌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贵阳分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1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2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2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2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2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2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3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1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3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3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
  
  1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3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
  
  1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3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
  
  1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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