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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部函[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4
【实施时间】 2002-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2002年4月末各类专户资金余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各存管银行:
  
  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的要求,5月初各存管银行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要向我会报送4月末各类专户的资金余额。现就这次报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各存管银行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应在5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4月30日各类专户的资金余额。由于适逢“五一节”,故5月份专户数据上报截止日是5月14日。
  
  二、从1至3月份的报备情况看,各存管银行上报的资金数据中存在许多问题,包括:
  
  1、未按“3号令”的要求统一上报时间。例如4月份上报的应该是3月31日的各类专户的资金余额,而有的银行上报的资金余额不是3月31日的,而是上报日比如4月5日的资金余额。因此各存管银行一定要按“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统一数据统计时间。
  
  2、上报数据错误。例如将券商其它非报备的帐户中的资金作为专户中的资金上报等。
  
  3、根据《通知》的附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上报资金金额单位应该是“元”,而个别存管银行将金额单位写“万元”,造成极大的误差。
  
  各单位要加强对“3号令”及其《通知》的学习,有关业务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3号令”的业务要求。对于不能按要求上报各类专户资金余额的单位,我会将根据“3号令”和《通知》的有关条款对其进行批评、公开批评、警告、限制其业务(要求有关证券公司撤出在有问题存管银行(或其分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直至取消其存管银行业务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
  
  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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