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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 ┃│┃ ┃│ 年月日 ┃ ┠──────┼──────────────────────────┨ ┃附件│┃ ┠──────┼──────────────────────────┨ ┃内部发送│┃ ┠──────┼──────────────────────────┨ ┃抄送单位│┃ ┗━━━━━━┷━━━━━━━━━━━━━━━━━━━━━━━━━━┛ 共印××份中国人民银行制 《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编制说明 一、《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由人民银行总行、分行和营业管理部市场准入监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加盖市场准入监管部门公章。 二、编号统一按“银管备网[××××]第×××号”设置,其中“网”代表网上银行业务。“[××××]”中的“××××”代表年份,第字后面的“×××”代表通知顺序号。例如“银管备网[2002]第006号”表示是2001年发出的第6份通知书。分行、营业管理部《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编号比照总行编号方法设置。例如,天津分行的《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编号可设置为:津银管备网[××××]第×××号。 三、“准入部门”栏填写核准业务准入的具体部门。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银行管理处。 四、“通知内容”栏按标准制式填写。如一次性准许商业银行开办多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可附页。 五、内部发送部门应包括:综合部门(办公厅或办公室)、现场监管部门、统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例如,总行银行管理司发出的《备案回复通知书》应发送办公厅、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监管二司、统计司、科技司,如涉及到支付结算等业务,还应发送支付结算办公室等部门。 六、抄送单位主要指下辖监管部门。例如总行银行管理司发出的《备案回复通知书》,应抄送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相关监管处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