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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发[2001]13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2.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