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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批准,或由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严禁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各种政府性基金项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凡属于企业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解决或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解决;凡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事务,都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和保障,不再通过建立政府性基金筹集资金。各地区、各部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建设,严禁通过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方式筹集各种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
  
  附件: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
  
  │序号│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及文号 │
  
  ││││
  
  ├──┼───────────┼──────────────────────┤
  
  │1 │供配电贴费│国家计委计资[1984]536号,财政部财工字[1998] │
  
  │││119号,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
  
  ├──┼───────────┼──────────────────────┤
  
  │2 │冶金矿山开发费│国家计委、冶金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
  
  │││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计投资[1991]2209号│
  
  ├──┼───────────┼──────────────────────┤
  
  │3 │秦皇岛港口建设配套资金│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34号│
  
  ├──┼───────────┼──────────────────────┤
  
  │4 │国际经济合作基金│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69号│
  
  ├──┼───────────┼──────────────────────┤
  
  │5 │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财政部、农业部财农字[1983]215号 │
  
  ││增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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