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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银广夏上述隐瞒重大事实,虚假披露信息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二、处罚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 2.鉴于银广夏的部分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查清此案后,再对银广夏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银广夏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账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银广夏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