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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5-08
【实施时间】 1997-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组成根据马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医疗队每半年应向马方卫生总局和有关医院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向病人收取费用,以便更新药品和改善医疗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收入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医院和医疗队共同商定。马方应提供一般的药品器械、包药纸张和医用辅料、清洗剂及消毒材料等。
  
  中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医院将与中国医疗队共同制定药品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由中方运至巴马科。马方应及时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由巴马科至各医疗点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及费用。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在马里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的维修及油料、办公、出差和医疗等费用由中方负担。他们的回国旅费及他们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房屋、家具、卧具、水、电),通讯、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司机),由马方负担。
  
  第七条 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至一九九九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继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协议书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八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马方代表
  
   (罗忠厚)              (玛玛迪·特拉奥雷)
  
   中国驻马里使馆             马里外交、侨民部
  
  经济商务参赞              国际合作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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