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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02]1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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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划的审批
  
  (八)审批权限: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九)审批程序:申请报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负责编制该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2.申报: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规划图件。
  
  3.审查: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4.批复: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批准、原则批准的意见,并正式行文批复。
  
  凡属批准的规划,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规划备案工作。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批准机关备案。
  
  (十)审查标准:审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
  
  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
  
  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
  
  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
  
  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十一)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十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改变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三、规划的实施
  
  (十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国家投资的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实施。
  
  (十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审查。
  
  申报国家投资的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意见。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变。对违反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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