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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现就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治内、治权、治官”,有效规范、制约和监督税收执法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统一税法的贯彻实施。各地务必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着力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扩大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力度。
  
  二、着力推动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化
  
  从2002年开始,各地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和进度,针对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安排执法检查计划时,各级税收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考虑到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选择一个下级单位作为执法检查的联系点,由上级税务机关定期直接参加下级的日常检查工作,逐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总局不再每年发文统一布置年度执法检查,而要择机组织对各地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情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全国通报,以督促这项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全国执法检查人才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名额分配表》(附表一)的要求,选报1至5名基层干部入围人才库。总局将于适当时候对入围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税收和计算机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今后将直接从中抽调人员参加总局税收执法检查组。选报人员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纪律性和责任感。
  
  (二)税收、法律、计会或计算机业务纯熟,具备较强的查帐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四)有两年以上从事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
  
  (五)按照名额分配表应选报3名以上人员的地区,应当分别选报在税收、稽查、计会、法律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2年5月1日前将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报名表(附表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地应当注重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和比对,举一反三,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责任人员严格依照《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重犯。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日常执法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瞒报、虚报,一经发现,总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日常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年度执法检查统计报表(附表三)一并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符合政策要求的下岗职工是否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因执行优惠政策减免了多少税额,下岗职工对该项政策执行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执行情况。是否虚增了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是否严格执行了总局关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
  
  (三)税收计、会、统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否有隐瞒税收收入或欠税的情况,税收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是否取消了各种税款过渡帐户,是否严格执行了提退手续费的有关规定。
  
  (四)摩托车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监控、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六)对涉嫌犯罪税务案件的移送情况。
  
  以上重点检查内容,各地应当在2002年的执法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总局,2003年总局将根据情况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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