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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代理证券业务中,除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外,其他代理证券业务适用审批制。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目前商业银行不能开办代理股票买卖业务。 四、商业银行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中间业务定期报告制度。 人民银行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中间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督促商业银行建立识别、监测、控制中间业务风险的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促进中间业务的稳健发展。 同时,建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期报告制度:一是商业银行应按照《中间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的格式,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之前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1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第四季度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每年1月2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全年的中间业务开展情况;二是商业银行每年初应就上一年度中间业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年度的发展计划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各商业银行应自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向人民银行报告中间业务开展情况。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可以开办中间业务,并参照《规定》执行。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程序。 1. 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卡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基金托管业务,应由其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其联社统一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业务。 2. 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其他中间业务品种,应由其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由其联社统一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业务。 3. 经授权开展中间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正式开办中间业务之前,应由其联社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4.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应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中间业务授权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经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需要,授权所辖中心支行负责对城市信用合作社部分或全部中间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 六、政策性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准入制度和程序,参照《规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要求执行。开办中间业务的业务范围另行规定。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此文后,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附件1: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参考分类及定义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可分为以下九大类: 一、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二、 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业务的分类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依据清偿方式,银行卡业务可分为贷记卡业务、准贷记卡业务和借记卡业务。借记卡可进一步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