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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企字[2002]第9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子商务网站登记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电子商务网站身份予以确认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22号)收悉。国家工商总局领导非常重视,并先后几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你局率先在电子商务网站的管理方面进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种勇于开拓的精神和取得的经验都是难能可贵的。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站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开展不正当竞争、采用格式合同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加大对电子商务网站的监管力度,但对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方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希望你局在这方面继续取得经验。
  
  对电子商务网站按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登记,超越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且不符合现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分支机构的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对有关部门的职责有明确分工。信息产业部及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性网站进行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并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直至关闭网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进行登记注册,确立其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以看出,网站登记的主管部门应为信息产业部和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对象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即网站的经营者,而非对网站本身的登记。同时,网站只是企业从事商务活动的工具和手段,不具备分支机构的条件,将网站本身作为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不符合现行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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