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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5-06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纳哥公国政府关于摩纳哥公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摩纳哥

  
摩纳哥公国国务大臣兼对外关系局局长

  
米歇尔·勒维克先生

  
国务大臣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第No96-1011号来函,内容如下:
  
  “为发展摩纳哥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之间的领事关系,拟就摩纳哥公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事规定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摩纳哥公国政府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其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摩纳哥公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始终本着友好协商与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有关国际惯例,处理他们之间的领事事务。
  
  五、摩纳哥公国政府不能指派无国籍归属者以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资格者担任其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领事代表。
  
  六、摩纳哥公国如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此后将不再有权委任名誉领事。
  
  如蒙中国驻摩纳哥公国总领事代表中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条款,本函和中国总领事的复函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信函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摩纳哥公国总领事
  
  谢燮禾(签字)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于摩纳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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