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办字[2002]第9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2
【实施时间】 2002-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5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在专项检查的第二、第三阶段中,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全面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报检查工作报告。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大自查中发现问题的纠正处理力度。各地对自查中发现收费许可证手续不完备或未及时进行收费许可证年检的,要抓紧在5月底前补办完毕;继续对已取消的项目收费,或擅自设立项目收费,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必须坚决停止,其所收取的费用要主动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妥善处理。涉及对企业的法定收费,因扩大收费审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而不该收的、多收的要坚决退回;对已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的,以及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收取费用的,要立即停止,所收费用能退的要退,不能退的要全额缴入财政。发现行政性收费票据不属于省级财政统一印(监)的票据,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集中上缴销毁;票据管理不规范的,要严格按有关票据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规范。对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职权和办公场所、调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专用票据替其他部门、团体、企业或个人代收代扣有关费用的,要坚决制止。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涉及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各地要采取防患于未然、治病以救人的态度,认真对照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对在检查服务性中介机构和群众性团体的收费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比照以上要求进行处理。
  
  四、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实施,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