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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5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失效]

[接上页]

  (六) 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第九条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批准方能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任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 承担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验测试任务,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二) 配合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 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发证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受聘承担相应的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必须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具体的收取和使用方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取证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二)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三)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五)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六)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新建和新转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现场审查:
  
  (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第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四章 证书和标记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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